购课优惠

公司团购价更优惠,详情咨询在线客服!

第一章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
第一节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一、《建筑法》及相关条例
(一)《建筑法》相关内容
1.建筑许可
(1)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
1)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速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其他。
(4)有效期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5)中止和恢复: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6)从业资格
包括企业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1)单位资质
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
1)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2)禁止行为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建筑工程承包
1)承包资质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挂靠)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
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被挂靠)
2)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工程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禁止行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待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拒绝建设单位的此类要求。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质量检验。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备案。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
①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②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③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不得挪作他用。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其他。
上述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级造价师重点复习资料及精华宝典
上一页1/1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