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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易考单选】

2.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1)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2)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3)基本制度(民事、经济、民族、刑事、诉讼)。【易考多选】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易考多选】

4.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包括各类公司

5.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会员分配利润。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易考多选】

6.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注意法人之间区分】

5.项目经理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易考单选】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7.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动产物权交付生效。【易考单选】

8.表见代理的构成: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客观要件);本人存在过失(外表授权);相对人为善意(主观要件):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权代理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易考单选】

9.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10.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但应符合以下规定: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其他用地使用权,到期消灭【易考单选】

11.地役权的变动:需役地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理解供役地需役地】

12.债: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易考多选】

1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易考单选】

15.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结合具体事例会选择】

16.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易考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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